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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可终止合同

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终止合同:
  根据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,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,收回房屋,因此而造成损失的,由承租人赔偿:
   (一)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;
   (二)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、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;
   (三)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;
   (四)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;
   (五)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;
   (六)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;
   (七)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;
   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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