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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合同公证办理
[ 作者:佚名 转贴自:重庆律师在线 点击数:169 文章录入:ws ]

一、申请与受理

  1、公民,法人申请公证,应当向公证处提出,并填写公证申请表。

   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:

   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码、工作

单位、住址等;申请人为法人的,应证明法人的名称,地址、法定代表人的

姓名,职务等;

   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;

   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、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、住址;

   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。

   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,

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。

  2、公民,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    ①身份证明,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

   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,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(法定代理、指定

代理)的证明;

    ③需公证的文书,如合同、遗嘱、毕业证等;

   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;

   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。

  3、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,公证处应予受理:

   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;

   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,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;

   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,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;

   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,公证处应作出不予

受理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
  4、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,应进行分类登记。

登记事项包括,公证类别(如继承、收养、借款合同等)、当事人姓名(名称)、代表

人(代理人)姓名、受理日期、承办人、审批人、办结日期、结案方式、公证书编号等。

  5、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,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。公证办结后,经

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,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。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

困难,应提出书面申请,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、免。

二、审查



1、公证审查,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,出具公证以前,对当事人

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。

 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,应当通过询问证人,调取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

现场勘验、进行鉴定等方式、认真收集证据。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,应

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,并提供相应的材料。

  2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:

    ①当事人的人数、身份、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;

    ③需公证的行为、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、合法;

   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、文字是否准确,签名、印鉴是否齐全;

   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、充分。

  3、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,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

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、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,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。

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,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,有关单位

应积极予以协助。

 遇有专门性问题,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,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、翻译。

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、翻译人员签名。

  4、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,帮助当事人起草,修改法律文书。

如合同、遗嘱、声明等。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,用词不当的,公证人员应当

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,当事人拒绝修改的,应在笔录中注明。

  5、特别程序

 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、开奖、拍卖等公证事项,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,对其真实

性、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。 对真实合法的,当场宣读公证词。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

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,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;拒不改正的,公证员应当拒绝

宣读公证词。

 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,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。

 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,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

标的物。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,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,并承担因提存所

支出的费用。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,公证处可以拍卖,保存其价款。

从提存之日起,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,视为无主财产,上交国库。

三、出证和送达

  1、出证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。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,依法制作,出具公
证书的活动。出证条件如下:

    ①法律行为(如签订合同、设立遗嘱、继承遗产、收养子女、提存等)公证应符

合下列条件:

     A、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 B、意思表示真实;

     C、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 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,应符合下列条件:

     A、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;

     B、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;

     C、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。

    ③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公证,其签名、印鉴应当准确属实;文书的文本公证,其

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。

   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   A、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;

     B、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,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;

     C、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。

  2、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,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,报公证处

主任、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。

  3、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。

   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。

   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、挖补、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。

   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,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,除涉外公证

事项外,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。

   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,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。

   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。

   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,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,并代收认证费。

  4、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。

|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,并注

明收到的日期、份数和公证书编号。

四、期限、拒绝和复议

  1、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。重大复杂的,当事人举证不足的,或

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,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,可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

六个月。

  2、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行为、事实和文书,公证处应拒绝公证。

  3、公证处或它的同级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,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

或违反法律、社会公共利益的,应当撤销公证书。

  4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、拒绝公证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,

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,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,复议申请人对

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 

 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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